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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让一件公诉案件撤案

发布时间:[2018-7-6 16:16:9]    浏览量:7948次
  当前,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在万分之六以下,刑事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成功概率比中彩票还难。王宏波律师运用其深厚的法律功底、细致的工作作风、严密的逻辑分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了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使公诉人折服,主动撤销了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是某生产明胶的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至11底从南方某地购进‘蓝皮’(动物毛皮碎料)505.02吨,加工成明胶,被当地环保局查处,某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侦查终结,移送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处理经过:
  王宏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到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与企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相关知识,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认为孙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公诉机关审查后,主动撤销了案件。
  三、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检察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孙某某,认真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查看了现场和公司部分资料,与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8日公布)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造成上述后果,因此,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而是“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显然,某某有限公司将有毒的“蓝皮”加工成明胶的行为属于“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的行为,是“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不是“处置”行为。
  (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的行为。
  1、所有监测报告及现场堪验笔录均没有发现有排放物铬超标的事实:
  从侦查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看:
  (1)2015年3月15日的《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结果虽然超过了标准三倍以上,但是两个取证点均系在厂内处理前的生产废水,并没有向外排放,而法律规定必须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因此,此份证据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证据。
  (2)2014年12月1日的现场勘验笔录,结论是:“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暂存池循环利用,现场已拍照取证。”是证明孙某某无罪的证据。
  (3)2015年3月6日《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只有一个点超过标准三倍(6.04),这个点也在生产过程中(西场A3洗皮水),并不是向外排的废水。
  (4)2015年3月4日的《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两个点均在生产过程中取样,一个点是(生产前废水,东场地),另一个点是(生产前废水,西场地),即使超标也没有向外排放。
  (5)2015年1月4日《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一个点取在腌蓝皮子池内数额较大(39.5),但是在车间排放口的废水取样合格(1.06)。
  (6)2015年1月16日《某某明胶废水及周边断面监测统计表》,共取七个点,六个点合格,一个点在厂内的洗皮水内超标。
  (7)《某某明胶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肥环(监)字(2012)第017号,其监测的所有铬的指示均大大低于国家标准,特别是处理后的废水,几乎没有铬的数额,国家标准是1.5,处理后的废水数额是:0.059-0.078。
  2、在指控犯罪的时间段内侦查机关没提供任何监测数据:
  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已查实2014年1月至11底加工‘蓝皮’(动物毛皮碎料)505.02吨,严重污染环境。”,而所有监测数据都在2014年11底之后,也就是说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时间段没有进行任何监测,侦查机关凭什么指控被告人严重污染环境?
  (四)有证据证明某某明胶有限公司废水排放符合规定,没有污染环境。
  1、2012年10月12日,某某市环保局、某某市财政局对某某明胶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通过了验收。
  2、2014年10月,某某龙山环保科研所对某某明胶有限公司500吨/年明胶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价,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排放物达标。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不能将利用废物作为原料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处置废物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某明胶有限公司排出的废水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请公诉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案件。

  王宏波律师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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