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引语:当前交通事故频发,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日益增多。但在理赔时,经常遭遇保险公司的各种拒赔。本案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讲起,机动车辆的第三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王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地与在前方临时逆向停车的鹿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肇事,致使王某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鹿某承担同等责任。鹿某为车辆驾驶人,登记车主为某交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陈某。该车的主车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主车50万,挂车5万,并不计免赔)。该车主车未及时年检,挂车已年检。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与巨大的经济损失。王某父母已去世,有体弱多病的妻子,一双年幼的女儿,大女儿因此次巨大的变故发生被迫辍学在家。
处理经过:
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对于商业险则要求挂车按同等比例承担。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告知交运公司(被保险人),对于商业险,保险公司则要求按挂车的同等比例是否合理。对于本案尚律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讲明对于此次事故给原告家庭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要求按照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相关规定承担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因双方有保险合同的存在,表示爱莫能助。后调解未成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
尚律师积极与承办该案的法官多次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最大限度的照顾原告的经济利益,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判案。尚律师多次向法官阐明,免责条款虽然加盖被保险人的公章,但并未显示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且免责条款也未采取必要的警示即采取相应的的黑体字及其他足以因起被保险人注意,应视为免责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未生效,交强险及商业险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保险公司要求挂车商业险按责任的比例承担,也是极不合理的,
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才能够成为机动车,无论从物理形态还是法律评价看,两车在连接使用时一体的。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尚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尚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