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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王宏波律师成功辩护 一起刑事抗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1-4-1 17:52:35]    浏览量:1568次

      近日,我所王宏波律师在一起刑事再审案件中,通过有效辩护,最终再审法院没有支持抗诉机关的三项抗诉意见,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鲁0911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已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泰检一部审刑抗(2020)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了三项抗诉意见:一是一审判决认定原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前三起事实为强迫交易罪,定性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3、一审未认定刘某某构成恶势力犯罪不当。

      我所接案后,指派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王宏波律师作为再审辩护人承办此案,王宏波律师接案后,因为涉及恶势力犯罪,履行了报批手续,通过认真阅读原审卷宗,仔细分析案情,作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庭审中,双方针对检察机关的三项抗诉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激烈地辩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鲁09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一是针对是否构成“恶势力”团伙问题,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受托管理北宋批蔬菜批发市场,对维护市场秩序负有一定的管理之责,虽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时间相对较短,犯罪次数不多,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二是针对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的问题,再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安排管理人员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菜农、商户交易三起,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未过追诉时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三是针对刘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问题,再审法院认为,该起犯罪已经审判,判处刘强(系化名)等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刘强(系化名)在案件侦查阶段曾供述系受刘某某指使,但在庭审中翻供,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刘某某参与犯罪,故而形成孤证,孤证不立,检察机关指控及抗诉刘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再审法院判决:维持岱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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