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参加多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发现,不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公诉人采取分组举证的方式,只宣读一组证据的证据目录,归纳证明目的,不当庭宣读证据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应当予以纠正。
01
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可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只宣读证据目录和说明证明目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02
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公诉人在法庭上仅宣读证据目录和证明目的的举证方式,是对上述原则的公然违背,使法庭审理成了走过场。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前阅读案卷材料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案件的所有细节并不清楚,其他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更不了解案情详情。这种举证方式,只是强化了合议庭对公诉人举证目的的认识,极容易使合议庭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司法公正。
03
违反了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主要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第5目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都有“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在庭前,辩护人有权阅读案卷,对证人证言有所了解,但是律师并没有参与案件,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在庭审前,被告人无权阅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不宣读证言,被告人的质证权利如何保障?
04
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近年来,刑事案件中出现的冤案屡见不鲜,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丧失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导致的是不断上访信访或者申诉喊冤的社会不稳定积点。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又不当庭宣读,并且一组证据几个证人证言一同质证,怎么能保证不出冤案?
作者: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